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嘉知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沈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沈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49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该公司专务。委托代理人:张家康、邹云。被告:沈峰。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沈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瑾审 判 员  杨 剑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