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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解秋荣、左滨强、左滨城与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秋荣,左滨强,左滨城,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36号申请人解秋荣,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申请人左滨强,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出生。申请人左滨城,男,汉族,1992年3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黄强,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申请人解秋荣、左滨强、左滨城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所有的奇瑞牌黑FT76**(行驶证为任文)、黑FT76**小型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解秋荣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解秋荣、左滨强、左滨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强所有的奇瑞牌黑FT76**(行驶证为任文)、黑FT76**小型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对申请人解秋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桃山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