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初认识恋爱,××××年××月××日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间由于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夫妻间出现感情纠纷,双方曾商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又不同意。原告想能过日子就过日子了,于2014年春节后,原告又与被告在南宁市大学路租房居住,期间,原告有钱给被告用,被告就对原告好,没有给钱时被告就对原告不理睬。为了维持夫妻感情,原告的家人曾先后借款10多万元给被告使用,但仍无法满足被告的欲望。有一段时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并从2014年9月搬出租住房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请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桂柳北结字第20093987号结婚证,证明韦某与黄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韦某的身份情况。被告黄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6月8日对被告的母亲黎某进行询问,黎某陈述其已把法院的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转交给黄某,黄某表态其不出庭参加诉讼了、对韦某提出离婚没有意见、由法院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对该证据亦无异议,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初认识恋爱,××××年××月××日在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夫妻无固定生活,聚少离多,导致夫妻间出现感情纠纷。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交由被告的母亲黎某转交给被告,被告通过其母亲向本院表态其不出庭参加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其与韦某离婚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在生活中因聚少离多、夫妻未能相互理解而引起夫妻感情纠纷,原告于2014年9月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到庭开庭时,被告通过其母亲向本院表态了其不出庭参加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其与韦某离婚的意见,表明了被告已放弃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由此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转入帐号::2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