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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晓亮与被申请人何伟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亮,何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吴晓亮,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宋黎,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何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吴晓亮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吴晓亮以其欲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晓亮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何伟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69元,由申请人吴晓亮承担。审判员  罗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静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