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非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非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钟某。委托代理人朱敏。委托代理彭金奇。被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鲁某。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岳莲花人口征字(20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岳莲花计生征字(2013年)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某、鲁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