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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候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候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申雨泽,现年5岁,次子申雨恒,现年4岁。因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争执不断。2013年秋天,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申雨泽随原告生活,次子申雨恒随被告生活,互不承担抚养费。被告申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申雨泽,××××年××月××日生育次子申雨恒。201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其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因原告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磁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按撤诉处理。但至今双方未能和好。原告还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2月26日与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原告不要一切财产,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出一切抚养费用。庭后原告张某表示,因被告未到庭,无法协商,故暂时不要求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所提供我院(2013)磁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二子,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并导致分居生活逾两年之久,原告起诉被按撤诉处理后至今未能和好,仍分居生活,互未履行夫妻义务,且双方签有离婚协议,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要求暂时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本院尊重其意见,对子女问题不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红勇审 判 员  徐海新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