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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9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继强与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强,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937-3号原告陈继强,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振,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汉远,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廖敏姝,总经理。原告陈继强与被告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继强诉称,2013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委托办理因私出境合同书(澳大利亚402技术移民)》合同,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向被告支付2.8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给原告办理出国手续。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一直推脱不退。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办理因私出境合同书》;2、被告退还原告中介服务费2.8万元;3、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800元。经审理查明,本案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截止至2015年5月18日。本院已受理被告为合兴公司的同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114件。2015年4月10日,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合兴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发现被告处已无工作人员办公。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合兴公司与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人分别签订境外劳务输出合同,并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5年5月5日,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就合兴公司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故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继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毅审 判 员  王卫人民陪审员  查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