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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秀美、李景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秀美,李景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2号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董事长。被告王秀美。被告李景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美、李景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秀美、李景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94元、诉讼保全费2749元,共计674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常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元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