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谭红盼与高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红盼,高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谭红盼,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晓雪,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军,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红盼诉被告高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红盼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红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红盼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