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毕某甲与毕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甲,毕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190号原告毕某甲,女,生于2003年12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人冯某,女,生于1980年1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毕某乙,男,生于1974年11月2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甲诉被告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毕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盛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