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622号申请执行人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疏港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宪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效云。本院在执行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被本院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