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执民字第14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金彩、徐存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彩,徐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1494-2号申请执行人潘金彩,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徐存良,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潘金彩与被执行人徐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金彩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于��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存良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干施岙村文明路31号房产,但因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宅基地,本院无法变现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14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