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程春仙与河南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仙,河南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762号原告程春仙,女,汉族,1941年3月2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建,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告河南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号院。原告程春仙诉被告河南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50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春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雷审 判 员 田晓丽代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