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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安计留与李锋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计留,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安计留,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锋,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安计留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锋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计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锋给付人民币1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锋的工资收入,经查询其房屋及车辆登记情况,其在房屋及车辆管理机关无房产和车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鹤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