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方坤全与王渭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坤全,王渭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方坤全委托代理人张仁志,平南县大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渭钧申请执行人方坤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渭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渭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祖广执行员 陈其日执行员 黄桂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