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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方坤全与王渭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坤全,王渭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方坤全委托代理人张仁志,平南县大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渭钧申请执行人方坤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渭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渭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祖广执行员  陈其日执行员  黄桂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