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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何国忠,木志花,党彦芳,何某某与葛庆旺等6人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国忠,木志花,党彦芳,何某某,葛庆旺,麻俊卿,李玉萍,李耀东,李银东,徐天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忠,男,汉族,1935年7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志花,女,汉族,1940年2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彦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汉族,2000年2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党彦芳,系何某某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庆旺,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培弟,奇台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俊卿,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萍,女,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耀东,男,汉族,1988年7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银东,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天玉,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何国忠、木志花、党彦芳、何某某与被上诉人葛庆旺、麻俊卿、李玉萍、李耀东、李银东、徐天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何国忠、木志花、党彦芳、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上诉人何国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宋晓蕾代理审判员  贾佳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