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小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