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振铭、王浩与严建清、华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铭,王浩,严建清,华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陈振铭,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王浩,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严建清,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华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216号福建山亚商贸有限公司科技综合大楼八层D区。负责人陈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铭、王浩与被告严建清、华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铭、王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铭、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陈振铭、王浩负担。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