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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康恩特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康恩特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湖南康恩特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继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慎平,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南康恩特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湖南康恩特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涉及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南康恩特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500053/2037332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票面金额为壹拾壹万元人民币整,出票行、付款行均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付款人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怀化市沪荣工贸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康恩特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嘉恒人民陪审员  蒋旭春人民陪审员  文 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