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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聚豪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5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聚豪体育用品商行。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号。经营者关兰香。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聚豪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莫应裕人民陪审员  张卫丽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