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福玉、李秀艳与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福玉,李秀艳,张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福玉,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莱州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秀艳,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许丽蓉,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林涛,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再审申请人李福玉、李秀艳因与被申请人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福玉、李秀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李秀艳分别于2013年2月2日和2013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借款40000元和80000元,共计120000元,并分别给被申请人出具欠条,借款后申请人已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形式还清该借款,只是因原审庭审时申请人在外地,一直未与被申请人对账,且未能调取银行转账手续,申请人在原审判决后到银行查询转款记录才发现借款已还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隐瞒申请人已还款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称,借款没有还清,申请人主张还的款不是本案的这两笔,我和申请人还有其他业务关系。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李秀艳分别于2013年2月2日、2013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张林涛共借款120000元,借款后分别于2013年4月12日给被申请人张林涛汇款30000元、2013年7月19日汇款38000元、2013年11月5日汇款10000元、2013年11月7日汇款10000元、2013年10月30日汇款10000元、2013年11月15日汇款20000元,以上共汇款118000元,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单6张,经质证被申请人张林涛称收到以上款项,但主张除本案二笔借款外再审申请人还于2012年和2013年共向被申请人借款12万元,以上款是还的这二笔借款,与本案无关,但对此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不出充足证据。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 兵审判员 徐海岭审判员 李松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