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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某、裴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裴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抓获,于2014年12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1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被告人裴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抓获,于2014年12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1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凯,前郭县统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于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裴某及其辩护人徐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裴某、于某在前郭县平凤乡长江村经营前郭县平凤乡龙馨米业期间,以先收购水稻后付款为由,骗取前郭县平凤乡长江村吕字明、陶振波、郑伯军等15户农民水稻,合计价值人民币367856.60元。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于某谎称给刘景芝发送大米,骗取刘景芝大米预付款人民币30000元。之后被告人裴某、于某逃跑。2014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裴某、于某抓获。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裴某、于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字明、陶振波、郑伯家、刘、姜洪义、姜巍、赵兴、姜卫、王树军赵兴、王文、郑伯成、汪孔青、岳福金、赵淑方、刘景芝陈述;证人何桂芝、裴海南、纪伟、刘景超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并且二被告人同意用涉案的个体工商户资产全额赔偿被害人的本金部分;关于犯罪数额同意以法院最后认定的犯罪数额。请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裴某、于某在前郭县平凤乡长江村经营前郭县平凤乡龙馨米业期间,以先收购水稻后付款为由,骗取前郭县平凤乡长江村吕字明等15户农民水稻,合计价值人民币355456.6元,其中吕字明11500元、陶振波10000元、郑伯军20000元、郑佰成23000元、刘才35000元,姜洪义24500元、姜巍47500元、赵兴洲10000元、姜卫54702、王树军23000元、赵兴月20000元、王文19770元、汪孔青257**元、岳福金19101.6元、赵淑芳11677元。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于某谎称给刘景芝发送大米,骗取刘景芝大米预付款人民币30000元。之后被告人裴某、于某逃跑。2014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裴某、于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裴某供述:我是因为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1月26日下午在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法来西都水暖器材单位打工时候,被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抓获的,又于2014年12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押解回来的。一起涉案被抓的还有我的妻子于某,也一起被押解回来的,我们在一起了。我和我妻子于某一起在老家平凤乡长江村白依哈屯注册了龙馨米业,是个体执照,我是法人,巳经经营十年以上了,从2011年开始,经营不景气,市场不好,经营业有问题,收水稻竞争激烈,卖大米价格低,利润不大,种了几十垧水稻地赔了,我在2013年拉了两车水稻也赔了,2013年我又经营了到11月份,我家的市场准出证因为到期,我家厂子不够规模,个体不给办了,办不出市场准出证,就无法经营了,欠人家不少水稻款,大概能有60万元左右,后来因为老百姓总是跟着我家要钱,要账的多,我想找出路挣钱,我没有办法就和我妻子于某走了,想打工挣钱还人家钱,我们就在2013年到了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打工,后来就被抓获了。后来在2014春节知道了被通缉事情,但是我想啥时间抓住啥时算了,我想早晚有一天被抓住。欠受害人郑佰成、岳福金等15人水稻款属实。这钱收水稻周转了,还有添加设备,还有头些年种地赔了。2、被告人于某供述:我是因为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1月2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诲一路法来西都水暖器材单位打工时候,被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抓获的,又于2014年12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押解回来的。我和我丈夫裴某一起在老家平凤乡长江村白依哈屯注册了龙馨米业,是个体执照,已经经营十年以上了,从2011年开始,经营不景气,种了100垧地赔了,2011年我家往武汉发了一车皮大米也赔了10多万元,从那时开始就一年不如一年了,到2013年我家往昆明发了一车米业赔了10多万元,2013年我又经营到11月份,我家的市场准出证因为到期,我家厂子不够规模,办不出市场准出证,就无法经营了,欠人家不少水稻款,大概欠有60万元左右,后来因为老百姓总是围着我家要钱,我没有办法就和我丈夫裴某走了,想打工挣钱还人家钱,我们就在2013年到了宁波市抗州湾新区打工,后来就被抓获了。后来知道了被通缉事情,就等着什么时间抓获算了。受害人郑佰成、岳福金等15人受害金额365941.6元,其中有的含有利息,还有一部分我给了。3、被害人吕字明陈述:2012年12月份左右,我将我家水稻具体多少斤我忘了,是每斤1.58元卖给于某和裴某开的隆鑫米业,总共卖水稻款是5万多元,当时,于某说10天之后给付清水稻款,我当时就同意卖给她了,过了10天我找她要水稻款,前后归还了我4万多元,剩下的水稻款在2013年4月26日给我出的欠据,剩下的说年底还清,前十多天听说于某和裴某俩因欠农民水稻款跑了,我才来报的案。当时于某给我出据,但是我带来的11500元的欠据是于某给我付4万多元水稻款时给我出的欠据,后来钱一直没有给我。于某、裴某欠我11500元,不含利息,都是本金。4、被害人陶振波陈述:2012年12月份左右,我将我家水稻具体多少斤我忘了,是每斤1.40元卖给于某和裴某开的隆鑫米业,总共卖水稻款是4万多元,当时,于某说过几天之后给付清水稻款,我当时就同意卖给她了,过了一段时间我找她要水稻款,前后归还我3万多元,剩下的水稻款在2013年12月10日给我出的欠据,剩下的说年底还清,前十多天听说她和裴某俩因欠农民水稻款跑了,我才来报的案。当时于某给我出卖水稻的收据了,但是我带来的11500元的欠据是于某给我付3万多元水稻款时给我出的欠据,后来钱一直没有给我。于某、裴某票据上面是11500元,本金是10000元,利息1500元。5、被害人郑伯军陈述:2012年11月,我把价值88000元的水稻卖给隆鑫米业了,买完后的十多天给付我68000元,剩余20000元未给。老板娘于某收的,裴某给我打了20000元欠据(欠条写的郑佰军),让我等段时间给我,但是一直没给,说没有钱,总是让我等一段,现在裴某、于某失踪,联系不上跑了。我的水稻斤数我忘了,每市斤1.54元。裴某的隆鑫米业成立能有十多年了,米业手续齐全,设备齐全。6、被害人王文陈述:2013年10月,我把价值17970元的水稻卖给隆鑫米业了,我父亲王宝库也买水稻6800元。老板娘于某收的,裴某给我打了欠据,卖完后于某告诉我等几天给钱,一个多月后给我5000元。但是,我家其余的19770元一直没给,说没有钱,总是让我等一段,现在裴某、于某失踪,联系不上跑了。我的水稻是11900斤,我当时卖了17970元,我父亲卖4520斤,卖6800元,给每市斤1.51元。裴某的隆鑫米业成立能有十多年了,米业手续齐全,设备齐全。现在裴某的稻米加工厂水稻没有了,都卖了,卖溜光了,连糠都没了,大门上锁了,无人了,电话关机了。7、被害人赵兴月陈述:2011年11月,我把价值23000元的水稻卖给隆鑫米业的老板娘于某了,于某给我打了欠据,上面写了还款日期是2012年3月14日。但是,我要钱他一直没给,说没有钱,总是让我等一段,现在裴某、于某失踪,联系不上跑了。我当时卖了35000多元,给了一些剩的23000元没给,每市斤1.53元。裴某的隆鑫米业成立能有十多年了,米业手续齐全,设备齐全。现在裴某的稻米加工厂水稻没有了,都卖了,卖溜光了,连糠都没了,大门上锁了,无人了,电话关机了。于某、裴某欠我水稻款票据上面是23000元,这里本金是20000元,3000元是利息。但是都没有给。8、被害人王树军陈述:2010年12月份卖给我们屯隆鑫米业44000多斤水稻后,当时隆鑫米业老板于某告诉我先给我付水稻款一万元,剩下的五万元钱于某说是等过春节就给我付完,过了春节之后,她陆续给我又付了两万元的水稻款,剩下的33000元水稻款,她拖着不给我,我在2012年11月份又要回一万元水稻款,剩下的23000元钱,2013年4月26日她在她的家承诺年底还清并给我出的欠据,欠据上还写有年底还清这几个字,最近半个月时间左右我给于某打电话她手机一直关机,前七、八天那样,我和姜洪义俩到长山镇她住的房子找她,她和她丈夫裴某俩都没在家,裴某的母亲告诉我们于某和裴某俩她也找不到,不知道她俩去那儿了,后期又听说她和她丈夫裴某因欠别人的水稻款还不上跑了。我这才到公安机关报案。我的水稻是于某收的,于某负责检斤检质付款,裴某也负责检斤检质,款他好像不付。我卖的水稻裴某知道,他也知道还欠我23000元水稻款,我要水稻款时裴某总是说给整点。我卖的水稻是一斤一元五角三分,是市场价格。于某欠我水稻款23000元,这23000元不含利息,都是本金,原来我卖给于某6万多元水稻款,后来给我4万元,剩余23000元没有给我,打欠据了。9、被害人姜卫陈述:2012年11月,我把价值56702元的水稻卖给于某了,于某给我打了借据,上面写了还款日期是2013年8月1日。但是,我要钱他一直没给,说没有钱,我到长山他们家也去要了,总是让我等一段,现在裴某失踪,联系不上跑了。我卖的水稻具体多少斤我忘记了,每市斤1.60元左右。裴某的隆鑫米业成立能有很多年了,米业手续齐全,设备齐全。裴某、于某原来欠我8万多元,我要回来3万元,后来给我出具了56702元欠据,后来我母亲在于某手来拿了个2000元,现在欠我54702元。这54702元里面没有利息。10、被害人越兴洲陈述:2011年年底,我的12000元的水稻卖给裴某了,裴某给我打了借据,上面写了还款日期是2012年年末。但是,我要钱他一直没给,说没有钱,一直拖到2012年上秋,到秋也没给,现在裴某失踪,联系不上,跑了。我卖了6000多斤水稻,每市斤1.5元左右。隆鑫米业成立有十多年了,在屯里有稻米加工厂,有加米机全套设备,有四建厂房,住的有三小间,原来有个白色半截车,现在没有了。水稻都没有了,都卖了,卖溜光了,大门上锁了,无人了,电话关机了。于某在票据上面是欠12000元,实际欠款的本金是10000元,2000元是利息。11、被害人姜巍陈述:我住在平凤乡长江村白依哈屯,我在2011年年底就把价值54762元的水稻卖给裴某了,裴某给我打了借据,上面写了还款日期是2012年年末。但是,我要钱他一直没给,说没有钱,一直拖到2012年上秋,到秋也没给,现在裴某失踪,联系不上,跑了。我卖了30000多斤水稻,每市斤1.58元左右。现在裴某的稻米加工厂水稻没有了,都卖了,卖溜光了,连糠都没了,大门上锁了,无人了,电话关机了。12、被害人姜洪义陈述:2012年11月份左右,我将我家水稻具体多少斤我忘了,是每斤1.50元卖给于某和裴某开的隆鑫米业,总共卖水稻款是64500元,当时,于某说20天之后给付清水稻款,我当时就同意卖给她了,过了20天我找她要水稻款,前后归还了我4万元,剩下的一直没给,前十多天听说她和裴某俩因欠农民水稻款跑了,我才来报的案。当时于某给我出卖水稻的收据了,但是我带来的34500元的欠据是于某给我付3万元水稻款时给我出的欠据,后期归还了1万,但是没有重新给我出欠据。13、被害人郑佰成陈述:2012年11月份左右,我将我家水稻具体多少斤我忘了,是每斤1.46元卖给于某和裴某开的隆鑫米业,总共卖水稻款是23000元,当时,于某说7天之后给付清水稻款,我当时就同意卖给她了,过了7天我找她要水稻款,她说现在没钱,让我等着,我等了几天,又去找她要水稻款,她总是找理由推脱我说没钱,让我等着,从去年到现在我一直找她要水稻款,她都一直没给我一分钱,前十多天听说她和裴某俩因欠农民水稻款跑了,我才来报的案。裴某和于某2012年2月1日,说是加工厂着急用钱,找的我和我爱人黄凤杰当中间人,从张井山手里借了一万二千元钱,当时讲好还款日期是2012年年末,等年末到期的时候这笔钱裴某和于某到期没还上,这一万二千元由我替于某还了,这样于某才在这张借据上除了水稻款还有这项内容。于某、裴某欠我水稻款23000元,另外还通过我借张井山12000元,我巳经把钱还给张井山了,张井山给我出手续了,裴某、于某没有还我,这样裴某、于某总计欠我35000元。裴某、于某欠我的35000元里面不含利息,都是本金。14、被害人刘才陈述:我在2012年12月份左右,我将我家水稻以每斤1.56元卖给于某和裴某开的隆鑫米业,总共卖水稻款是7万多元,当时,于某说几天之后给付清水稻款,我当时就同意卖给她了,过了几天我找她要水稻款,前后归还了我3万多元,剩下的水稻款在2013年5月14日给我出的欠据,说过一段时间全部给我,前十多天听说她和裴某俩因欠农民水稻款跑了,我才来报的案。于某当时给我出了欠水稻款的收据,但是我带来的40800元的欠据是于某给我付3万多元水稻款时给我出的欠据,后来钱一直没有给我。15、被害人汪孔青陈述:我住在平凤乡长江村白依哈屯,2013年10月份,我把我的四车(四轮子车)水稻,卖给裴某了,我们屯的李金超和他老岳父(不知名字)帮我拉到裴某加工厂,于某给的价格每市斤1.60元,告诉赊几天,裴某过的秤,并给现金日记账页记了斤数,只是写了这些,没有打条给我。第一车毛重4260公斤、第二车是毛重3800公斤、第三车毛重是3240公斤、第四车毛重是2950公斤,四车毛重14250公斤、四车皮重1480X4=5920公斤、四车净重8330公斤=16660市斤。我核算了一下,这四车共计16660市斤,总价值是26656元。因为事先和于某说好了赊着,我在过完砰后拿着这个条就走了,回去等着给钱,过了20多天,我去了一趟,要回了350元,裴某交给我的,于某在场,之后再就没影了,跑了。我卖给他们16660斤水稻,每市斤1.6元左右,价值26656元,因为给了950元,现在欠我25706元。16、被害人岳福金陈述:2013年9月16日,我把我的六四轮车水稻在地里打完就卖给裴某加工厂了,帮忙的李会、于国军等人都去了,我们屯的李金超和他老岳父(不知名字)帮我拉到裴某加工厂,于某和纪伟在一起了,于某给的价格每市斤1.48元,告诉七天给钱,于某过的称,并给记了斤数,没有打条给我。第一车净重1950公斤、第二车净重2350公斤、第三车净重2610公斤、第四车净重2720公斤,第五车净重2710公斤、第六车净重870公斤。六车净重13210公斤=26420市斤。我核算了一下,26420X1.48=总价值39101.60元。因为事先和于某说好了赊七天,我在过完秤后拿着这个条就走了,过七天于某给我2万元,之后我要了几次,都说没有钱,那时候,裴某、于某已经把我的水稻加工成米卖了。2013年10月下旬,东西都卖完了,裴某于某夫妇失踪,联系不上,跑了。我卖了26420斤水稻,每市斤1.48元左右,价值39101.60元,因为给了20000元,现在欠我19101.60元。17、被害人姜洪义陈述:我的水稻款被裴某、于某骗取后,有个叫纪伟的曾给我们做调解了,没有调解成,我来反映这件事。纪伟是干啥的我不知道,成天开着小车走。纪伟和裴某、于某关系很好,总和他们夫妇在一起。纪伟给我们这些受编的人调解两次,第一次是在2013年12月份下旬,纪伟到我家,说代替裴某、于某给我们调解,我们这些受害人都在场,纪伟说裴某、于某委托他和我们进行调解,裴某、于某的稻米加工厂抵33万元,我们这些受骗款就是33万元,如果半年内给上这33万元,加工厂还归裴某、于某,如果给不上,这个加工厂就归我们卖了抵债。我们没有签订协议,事后我们到长山镇法律事务所咨询,说因为还有其他受害人要这个加工厂,我们私自调解无效,我们就没有干。于某、裴某票据上面是欠我34500元,2013年农历10月时候,于某给我10000元,我也没有给于某出据,也没有重新打票据,这样,于某、裴某还欠我24500元。这24500.00元不含利息。18、被害人刘景芝陈述:2013年11月11日,于某到我家借钱,借了30000元钱,并答应两三天往回给我发大米,发三百袋大米,每袋48斤,我就把钱借给他了,于某给我打的欠条,但是,借完钱,第二天手机关机,第四天她家的加工厂大门紧锁没有人了,啥都没有了,于某、裴某就跑了。19、证人何桂芝证言:裴某是我大儿子。我说不上他干什么去了,走有二十多天了,他和他媳妇于某走的。他们因为欠人家钱太多,还不上就走了。是开稻米加工厂欠的,他们两人还好赌博,打麻将填大坑,具体欠多少钱我不知道。裴某的稻米加工厂现在没有人了,一点水稻都没有了,就是锁着了。20、证人裴海南证言:裴某是我父亲,于某是我的母亲。他们现在在哪我不知道。不少卖粮户到我家找我问我,这两天一直有人来问我,我才知道我父母因欠债走了。裴某、于某的稻米加工厂厂房能有十多年了。加工厂厂房没有办理房照和产权证。21、证人纪伟证言:我认识裴某、于某,我们是朋友关系,他们搞水稻收购,我没有参与裴某、于某的水稻收购经营,我给裴某,于某及欠款群众做过调解,我记得是在2013年11月份时候,平风乡白依哈屯的姜洪义等人找我,我也找他们想替他们双方做个调解,把债务还清了,我们到白依哈屯后边姜洪义家,我们谈了,他们想用加工厂和地抵债,但是他们意见不一致,最后没有达成一致,之后就散了。22、提取笔录。提取以下复印件:(1)裴某给卢淑贤(刘才家属)打的40800元欠据。(2)于某给陶振波打的11500元欠据。(3)于某给姜洪义打的34500元欠据。(4)于某给张井山打的借据12000元加上23000元。(5)于某给吕字明打欠据11500元。(6)裴某给赵显军打借据12000元。(7)于丽借据54762元。(8)于某给姜卫打欠据56702元。(9)于某给王树军打欠据23000元。(10)于某给赵兴月打欠据23000元。(11)裴某给郑佰军打欠据20000元。(12)裴某给王文(王二文)打欠据17970元、6800元。实际剩余19770元,(13)在郑佰成手提取下列复印件一张:张景山收到郑佰成、黄凤杰替裴某于,立新还款本金12000元,收款人:张景山2012年12月1日收字样。(14)平凤乡白依哈屯汪孔青提供的记账业一张,上面写有四车水稻数字:4260;3800;3250;2950.(15)平凤乡白依哈屯岳福金提供的白纸数字页一张,上面写有六车水稻净重数字:1950;2350;2610;2720;2710;870。上述提取笔录,证实二被告人骗取水稻款的金额情况。23、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上午,前郭县平凤乡长江村白依哈屯农民吕字明等多名群众到前郭县公安局报案,前郭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调查取证,于2013年11月30日立案,2013年12月2日,将被告人裴某、于某上网追逃。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裴某、于某在浙江省宁波市北杭州湾新区被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民警抓获,前郭县公安局将其二人押解回前郭县看守所。二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4、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被抓获。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前郭县平凤乡龙馨米业登记成立。经营者姓名:裴某,登记机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裴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于某的刑期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即被告人裴某的刑期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于某、裴某退赔被害人吕字明11500元、陶振波10000元、郑伯军20000元、郑佰成23000元、刘才35000元,姜洪义24500元、姜巍47500元、赵兴洲10000元、姜卫54702元、王树军23000元、赵兴月20000元、王文19770元、汪孔青257**元、岳福金19101.6元、赵淑芳11677元、刘景芝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初洪伟审判员  韩丹丹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苏 杭-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