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梓,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