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玉海、段刚与杨占峰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海,段刚,杨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商初字第46号原告王玉海。原告段刚。被告杨占峰,系该养殖场经营负责人。本院2015年6月11日对段刚、王玉海诉杨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下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6950元,由被告杨占峰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6950元,保全费2399元,由被告杨占峰负担”。审 判 长 智燕林代理审判员 熊寄鸥人民陪审员 王瑞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王晓霞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