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法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海军与李春淼、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军,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春淼,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教师,住海伦市。被执行人XXX,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军与被执行人李春淼、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春淼的工资款予以冻结,此款由海伦市人民法院分期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