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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国民与冯玉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民,冯玉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杜国民,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冯玉坤,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季思,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国民诉被告冯玉坤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杜国民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庆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艳、人民陪审员王美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卢蓓担任记录。原告杜国民、被告冯玉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国民诉称,王建雄(另案处理)于2006年5月22日晚上将杜国民的右脚踏伤。后杜国民在冯玉坤的介绍下,找到了何正球为杜国民接骨治疗。结果何正球不但没有将杜国民的脚伤治好,反而将骨头接歪了,以致杜国民落下残疾。杜国民的伤残等级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杜国民认为,冯玉坤在明知何正球不具备相关医疗执业技能的情况下,依然介绍其来为杜国民提供治疗服务,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玉坤赔偿杜国民残疾赔偿金211608元(按2011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26451元×20×40%)、营养费2000元、后期治疗费30000元、精神赔偿金5000元,共计248608元。被告冯玉坤辩称,1、杜国民于2006年5月受伤至今9年有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该案已过诉讼时效。2、杜国民在诉状中做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杜国民主动找到冯玉坤要求介绍医生为其治疗,冯玉坤在杜国民治疗过程中不但没有收取任何介绍费,反而为杜国民在治疗过程中提供各种细微的生活照顾;医生是否具有医疗资质、能否开设诊所是由相关卫生部门审核并监督。冯玉坤无能力也无义务审查该医生是否具有医疗资质。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杜国民的诉讼请求。原告杜国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不起诉决定书。证据2,残疾评定表。证据3,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被告冯玉坤的质证情况: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原件。被告冯玉坤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证人黄红美的证人证言。证据2,证人刘红深的证人证言。原告杜国民的质证情况:对证据1,没有意见。对证据2,杜国民没有自己拆石膏夹板。杜国民回来后,无人照顾杜国民。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如下:一、对原告杜国民的证据:对证据1,冯玉坤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予以认定。对证据2、证据3,因杜国民未向本院提供原件,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二、对被告冯玉坤的证据:对证据1,杜国民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2,杜国民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6年5月21日晚21时,杜国民与案外人王建雄发生口角,王建雄将杜国民推到在地,致使杜国民受伤。经法医鉴定,杜国民右腓骨外伤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其伤势构成轻伤。2007年11月5日,王建雄具结悔过书,并赔偿了杜国民30000元,与杜国民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请求检察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007年11月9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长天检刑不诉(2007)4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建雄不起诉。杜国民受伤期间,冯玉坤介绍医生为杜国民治病。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为一年。杜国民于2006年5月21日受伤,但其于2014年12月19日才向本院起诉,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冯玉坤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对杜国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国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杜国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人民陪审员  王美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