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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州易度华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源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易度华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源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易度华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端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源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连慧,总经理。上诉人福州易度华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易度华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地是福州市台江区,并且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福州市台江区,故而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4年4月8日签订的《亿用输入法企业市场及校园市场推广服务合作合同书》第九条9.2约定:“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的甲方即本案上诉人福州易度华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