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汪伟勇与候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勇,候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93号原告:汪伟勇。被告:候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伟勇诉被告候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候思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勇撤回对被告候思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汪伟勇负担。审 判 长 钱建平人民陪审员 郑 乐人民陪审员 吕宝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