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绍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华,该公司商务经理。被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新华,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为9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