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段保锋与孟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保锋,孟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93号原告段保锋,男,1986年8月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段延建,男,1954年11月生,汉族。被告孟振,男,1951年7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保锋诉被告孟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段保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孟振的起诉。本院认为,段保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保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