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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段保锋与孟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保锋,孟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93号原告段保锋,男,1986年8月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段延建,男,1954年11月生,汉族。被告孟振,男,1951年7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保锋诉被告孟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段保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孟振的起诉。本院认为,段保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保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