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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佟加成与佟增贵、夏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xx,夏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xx,现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3XX****XX。被告佟xx,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59XX****XX。被告夏xx,1966年4月24日,电话15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佟xx诉被告佟xx、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xx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佟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锦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