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执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舟山谷林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谷林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民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舟山谷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前川康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立,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晋,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法定代表人方盛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松林,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舟山谷林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间另有多起债权债务纠纷在各地法院诉讼、执行,且与本案债权有直接关联。本案双方当事人也表示双方宜把所有债权债务统筹解决,需要另行协商。至此,本案已没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浙舟执民字第5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伟审 判 员 王 巍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