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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国华与吴元润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华,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元润,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许国华与被执行人吴元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昌民(商)初字第1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死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