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河南财鑫实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与酒泉市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财鑫实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酒泉是市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财鑫实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汉杰,男,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酒泉是市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红超,男任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岩,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6日,大专文化,住甘肃省金昌市河西堡镇河雅路***号。本院在执行河南财鑫实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酒泉市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岩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郸民初字第1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宋亚辉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平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