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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立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希兰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希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立民初字第9号起诉人何希兰,女,195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岭前街**号**室。2015年6月11日,本院收到何希兰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大连中海船舶修理有限公司原职工宋乃升于1989年登记结婚。1990年初,被起诉人大连中海船舶修理有限公司分配给起诉人夫妻公房一套,作为婚房使用,该房位于中山区桃源街茂盛巷XX号。1992年该房屋被依法拆迁,起诉人夫妻被调迁至大连市中山区岭前街XX号XX室,继续承租该房。办理调迁手续过程中,被起诉人大连中海船舶修理有限公司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案外人宋晓飞出具介绍信,介绍其到被起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八一四工厂总务科办理落户事宜。被起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八一四工厂在明知宋晓飞不是本厂职工的情况下,将本应登记在起诉人夫妻名下的房屋登记在宋晓飞名下。2011年7月宋乃升病故。2012年8月,宋晓飞趁起诉人出门买菜私自将门换锁,致使起诉人至今居无定所。现大连市中山区岭前街59号16-1室已经由被起诉人大连市中山区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直管。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错误行为导致其至今流离失所,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岭前街59号16-1室的房屋承租权登记在起诉人名下。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分配、回收、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起诉人要求将公有房屋承租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属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分配问题,故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希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