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牛燕、张成龙与付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燕,张成龙,付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少民初字第11号原告牛燕。原告张成龙。被告付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燕、张成龙与被告付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牛燕、张成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燕、张成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燕、张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燕、张成龙负担。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