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洪裴与北京东方明珠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裴,北京东方明珠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760号申请执行人郭洪裴,男,1982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明珠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605478。法定代表人潘重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忠虎,男,北京东方明珠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郭洪裴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明珠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同意将本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现已无其他执行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震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