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北环路西.法定代表人魏有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鸿飞,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纪国,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闫家圈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李越林,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5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4)滨汉民初字第5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