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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固与王海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固,王海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008号原告:王固,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张莉,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固与被告王海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固负担。审判员  陈绍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景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