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查跃莲申请执行刘春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跃莲,刘春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04-2号申请执行人:查跃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春培,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查跃莲与被执行人刘春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查跃莲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中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春培及其妻子蒋春妹的银行存款51426.5元。2015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查跃莲与被执行人刘春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培及其妻子蒋春妹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培及其妻子蒋春妹的银行存款51426.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