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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XX丰诉廖晋雄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丰,廖晋雄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XX丰,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李茂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晋雄,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丰诉被告廖晋雄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丰以现时准备的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星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