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XX丰诉廖晋雄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丰,廖晋雄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XX丰,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李茂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晋雄,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丰诉被告廖晋雄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丰以现时准备的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星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