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高某某。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倪某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显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