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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高某某。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倪某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显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