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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方山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方山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山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方山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地址方山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郝XX,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现住本村,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安XX,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山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地址方山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李XX,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现住本村,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方山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方山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文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郝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安X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后半年,因被告村委资金出现困难,2010年11月19日,被告向我村借款5万元,2010年12月26日被告向我村借款12万元,共计17万元,一直未还,该款在两村的账上都已上账。因两村村委干部先后更换,新任干部未自动还款,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被告依法偿还借款1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针对自己的陈述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方山县XX镇XX出具的的借款收据复印件两支,拟证明2010年11月19号,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0年12月26号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我不清楚这件事,对这些证据也不清楚。被告辩称,这件事情我不清楚,因为我刚换届上任,帐也没有给我移交。被告针对自己的陈述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方山县XX镇XX村委于2010年11月19日与2010年12月26日,分两次向原告方山县XX镇XX村委借款5万元和12万元。借款是以村对村转账的形式支付。之后原、被告两村村委干部先后更换,被告尚未偿还上述债务。在庭下的调解过程中,被告认可所借原告的借款,但是现在账上没有钱,等有了钱后分批给原告。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7万,并提供了被告加盖公章的收据作为证据。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刚换届上任,帐务未进行移交为由,未对该借款予以认可,但在庭下的调解过程中被告对于向原告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现在账上没有钱,等有钱后分批给原告。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收据进行反驳,故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收据予以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山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方山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借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交纳1850元,由被告方山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文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亚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