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乔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续瑞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9年秋,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3月以当地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1991年3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3月生育女儿乔某,1995年5月生育儿子乔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不能融洽相处,不能正常沟通。日常生活中,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甚至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3月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到五寨居住,两人开始分居生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感情很好,只是被告在赵家沟煤矿打工时,原告有不检点的行为,被告才打得原告。原告与被告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1989年秋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3月以当地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1991年3月原、被告双方补办了结婚证。1991年3月生育女儿乔某,1995年5月生育儿子乔某,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有争吵情况发生。2012年3月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回到五寨县。2013年冬季,原告弟弟结婚,被告参加了婚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被告乔某某结婚多年,儿女均已长大成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应及时沟通、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续瑞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宗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