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杨瑞、何宏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杨瑞,何宏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赵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怀光,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瑞,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何宏林,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杨瑞、何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对被告杨瑞、何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