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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李方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林,李方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张成林,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先成,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仪,男,193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林与被告李方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林撤回对被告李方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成林负担。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