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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文龙与储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龙,储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龙。被执行人:储小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龙与被执行人储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