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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申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伍敏、伍大治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伍敏,女,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伍大治,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子林,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飞,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晓进,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莉,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伍敏、伍大治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汤山街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大治、伍敏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伍敏、伍大治于2013年12月16日分别与汤山街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协议上均为空白。其次,伍敏、伍大治签订协议仅仅代表伍敏、伍大治,不能代表伍敏的母亲曾金兰,曾金兰在涉案房屋内营业,但协议中并未对营业面积问题作出约定,曾金兰感到不公平才未与汤山街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一审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未经质证。综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再审。被申请人汤山街道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通过公告程序送达是合法的。本案应当是房屋迁让纠纷,并不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案外人曾金兰如果认为协议不公正应由曾金兰提出主张。请求驳回伍敏、伍大治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按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建设社区个子山村59号的地址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诉讼材料,但信函被退回,改退批条注明迁移新址不明,之后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了诉讼相关材料。本院认为:伍敏、伍大治主张其与汤山街道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均为空白协议,但没有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约定伍敏、伍大治在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腾空,并移交其拆除。伍大治、伍敏未能按约履行,因此,一审法院对汤山街道要求腾空并迁让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公告送达诉讼材料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伍大治、伍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伍大治、伍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 楠审 判 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马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