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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1188号原告:王锐,女,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层。负责人:周多光,该分公司经理。原告王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锐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锐负担。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权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