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4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裴善清等与洪恒刚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728号原告裴善清、李本提与被告洪恒刚、洪恒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裴善清、李本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善清、李本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裴善清、李本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