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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4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裴善清等与洪恒刚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728号原告裴善清、李本提与被告洪恒刚、洪恒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裴善清、李本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善清、李本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裴善清、李本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百度搜索“”